中基协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六项禁止性行为
发布时间:2024-04-08 13:07阅读:332
中基协发布修订基金从业人员有关自律规则,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和自律约束,细化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,其中,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:
一、滥用职权,玩忽职守,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,欺骗、误导、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;
二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,输送不正当利益,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
;三、编造虚假、不良信息或者发布、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、行业声誉的行为;
四、干扰或者唆使、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;
五、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败坏社会风气、违背公序良俗,奢靡炫富、拜金主义、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;
六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,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温馨提示:投资有风险,选择需谨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