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货居间人“喊单”,有猫腻!
发布时间:2024-04-08 13:52阅读:382
来源 | 静安检察
在app下单购买期货
本以为有期货居间人的“高人指点”
可以赚得多一些
频繁交易后却亏损连连
缘何?
原来利欲熏心的期货居间人
为了获取高额的交易手续费回扣
在线“喊单”诱导投资者频繁交易
自己则“狂割韭菜”赚得盆满钵满
日前,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任某某等22人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任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,均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。
期货“喊单”猫腻多
投资者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d公司的业务员,业务员自称d公司是一个做期货的公司,有专业的分析师,让陈女士下载y期货app开户。谨慎观察一阵子后,自2021年3月起,陈女士便入了“坑”。业务员有时打电话告诉陈女士某支期货在哪个点位买入或者卖出,有时通过微信发送一些期货文字推荐信息,陈女士入金了80多万元,按照业务员的“喊单”买入卖出。半年下来,不仅钱没赚到,手续费也高得离谱,最终一合计,竟然亏损了五、六十万元。
app投资为何亏了这么多钱?
业务员的建议为何屡屡失败?
原来是这家d公司有猫腻……
d公司成立于2014年,主营贵金属销售等业务,2020年12月,d公司与y期货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,约定由d公司为其提供揽客开户等居间服务,按照客户交易产生手续费的85%向d公司支付居间费。
什么是期货居间人呢?
根据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规定,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,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,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,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。按照规定,居间人只是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媒介。
d公司为开展居间服务设立了第一分公司,任某某担任总经理,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。由于居间人报酬主要来源于期货交易手续费提成,也就是说,客户买进卖出越频繁,产生的手续费越多,公司赚得也就越多。因此,d公司第一分公司开始走上了歪路,在未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另设顾问部并招募大量业务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。
而根据法律规定,从事期货咨询业务,不仅公司要取得期货投资咨询的资质,相关业务员也要具备期货投资咨询的资格。据任某某供述,d公司第一分公司和公司员工“都没有期货投资咨询的资质”。
除了公司能收取居间费,最底层业务员也可以拿5%的提成。在利益驱使下,公司上上下下“劲儿往一处使”,每天给客户转发期货资讯并讲解分析,教客户在哪些点位买入卖出,促使客户提高交易量。就这样,一支没有期货投资咨询资质、能力参差不齐的队伍,开始了在线“喊单”的“暴富”之路。
引导侦查夯实证据链
2021年8月,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d公司涉嫌诱导他人购买股票、黄金期货,于8月16日立案侦查,8月26日将任某某等人全部缉拿归案。
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,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后发现:d公司与y期货公司确实签订了居间合同,依法成为期货居间人,但d公司在开展居间业务时是否向客户提供期货咨询服务、究竟提供哪些咨询服务尚未查实,对该公司行为性质也没有行政认定意见。因此,静安区检察院于9月29日列出进一步补充侦查提纲,要求补充相关投资者的证言、d公司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与方式等详细证据。
公安机关随即进行补充侦查,找到了通过d公司居间服务开户投资的客户,补充了36份期货投资者的证言。这36位投资者中,除了少数几位尚未亏损,其他人亏损金额从几千元到一百多万元不等。一位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描述业务员的行为:“他一直发微信给我,推荐期货给我,盯着我叫我买,如果不买他还会生气,说这样子他们公司怎么赚钱。”
d公司及其员工向投资者提供了哪些服务?是否违反了《办法》规定?根据补侦提纲,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固定电子证据,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证言,检察官查证任某某等人为牟取更多手续费回扣,或谎称其为y期货公司员工,或混淆客户对居间人身份的认知,通过微信每天向投资者频繁推荐期货产品的买入、卖出点位,促使客户提高交易量。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以期货公司员工、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,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;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、价位、方向、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。那么上述期货居间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?检察官通过翻阅全案卷宗,确认了该期货公司曾派驻咨询顾问为d公司员工进行期货基础知识培训与风险合规培训;且犯罪嫌疑人培训后知晓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。
对于这些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?
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的范畴?
在夯实证据、查明事实后,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证监会”)上海监管局多次讨论,最终确定涉案人员的操作属于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也出具了行政认定意见。
本案中,d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,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,应当认定为单位犯
温馨提示:投资有风险,选择需谨慎。